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1.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3.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I级保护林地;
(四)河流、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五)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周边建筑控制区;
(六)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设施管理范围;
(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住房的其他区域。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地下采空 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设住房。
来源:永定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永定区治违办
编辑:全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