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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编辑:郑龙腾 2012-02-24 15: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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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DDR—2010—00003

  张定政发[2010]2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永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永定区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三日

  永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为: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款,政府接受或使用社会捐赠款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区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和申报职能,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报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报批,投资计划的申报、下达和执行监督,招投标核准与监督、处罚。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履行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项目财务管理指导等职能。

  区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权限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检验检测等单位的从业行为管理。

  区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项目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本行业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金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各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经批准后,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且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按规定报区发改等部门核准。

  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手续办结后,再报区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计划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基本内容包括:实施原则、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方案、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 项目申请上级投资计划的申报程序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区发改部门申报,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区发改部门申报,区发改部门对所有申报的投资计划,从国家产业政策、上级投资政策、相关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地方配套能力等方面进行逐类逐项审查,综合平衡之后向上级发改部门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九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在15日内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它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预算,报审计或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招标价格不得突破经审核的预算价格,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因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增加额累计超过项目预算5%的,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报区政府及相关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投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须报区发改部门核准,招标公告的发布要在发改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批次拨付。项目动工前,首次拨付启动资金;项目动工后,按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首次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部门依据发改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拨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批次拨付,由区财政部门对工程进度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程进度报告按进度拨付。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发改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完成资金拨付;已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项目,由区审计部门办理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区财政部门依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专用帐户。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结算)评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评审或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按国家的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完毕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将建设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须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区发改局牵头,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为项目审批、核准、计划执行、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等环节,监督检查方式为项目业主单位自查,互查和监督检查部门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发改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或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未进行专帐专户管理,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项目完工后不依规定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不依规定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图纸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工程质量监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再聘请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工作,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李志刚

 

 

 

来源:区政府办

编辑:郑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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