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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编辑:郑龙腾 2017-08-14 16: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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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张定政通〔2017〕8号

  YDDR-2017-00012

  为加强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农业部《关于湖南张家界大鲵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批复》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体、野生动植物及保护区界碑、禁牌、界桩等保护区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和资源的义务,并负有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责任。

  三、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以及修建商业运输码头、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等违法行为。

  四、在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参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五、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管护责任制,配备落实管护人员,严禁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六、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村社、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七、水利、环保、畜牧、海事、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紧密配合,联合执法,依法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砂、违法开发的水电、商业旅游运输码头等项目,保证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八、违法项目业主须积极配合政府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设施限期自行拆除,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严厉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编辑:郑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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