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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作者:李慧敏 编辑:郑龙腾 2016-03-03 1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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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定政通[2016]2号

  YDDR—2016—00001

  当前,气温回升迅速,大风天气增多,农事用火大量增加,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到了关键时期。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永定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要求:

  1.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严禁从事炼山造林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严禁从事烧香烧纸、燃放鞭炮、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森林。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警电话8328119)。

  四、处罚措施: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作者:李慧敏

编辑:郑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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