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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来源:永定新闻网 编辑:郑龙腾 2012-02-24 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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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永定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永定区以外的投资者(单位、机构)前来永定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区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法人。

  招商引资单位。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单位自筹经费积极主动招商引资,最终促成项目落户永定区。可以是一个法人,亦可以是几个法人一起组成。

  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单位。是指区商务局(招商局)和区发改局。

  第三条 奖励条件

  申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的项目须是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项目进展须达到:农业开发项目和景区景点开发项目投入运营;生产项目正式投产;第三产业项目全面竣工开业;向永定区上缴税收。

  申报招商引资单位奖励的项目须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通过自筹经费积极招商引资,最终促成落户永定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所属地经济有带动作用;向永定区上缴税收。

  申报招商引资服务奖的项目条件与申报招商引资单位奖相同。

  外来投资必须是由投资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行偿还的区外资金。本区单位和个人从各级政府、部门和银行争取到的拨款、贷款、国(境)外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各种损款,以及从事房地产产开发,矿产资源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产业类型和实缴区级税收数量的比例确定。

  (1)投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如该引进企业年实缴区级税收(自企业产生第一批税收之日起一年度计算),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按所实缴区级税收8%,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的标准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2)其它产业项目:如该引进企业年实缴区级税收(自企业产生第一批税收之日起一年度计算),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按所实缴区级税收6%,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的标准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2、招商引资单位奖。依据产业类型和实缴区级税收数量的比例确定。

  (1)投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连续五年按项目产生税收的20%依年度提奖到受奖单位。

  (2)投资其它产业项目,连续五年按项目产生税收的10%依年度提奖到受奖单位。

  3、招商引资服务奖。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单位享受招商引资服务奖,奖励的标准按招商引资单位奖标准的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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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的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在引进资金、项目和企业入区前报区商务局登记备案,项目引进、企业正式投产后,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实缴区级税收税票(复印件)、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区发改局所确认的引资项目类型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区商务局领取和填写《张家界市永定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年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初审,报区政府审定。

  2、招商引资单位奖的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在引进资金、项目和企业入区前报区商务局登记备案,项目引入、企业正式投产后,持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单位的引资情况和过程的说明,投资企业的确认证、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单位第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实缴区级税收的税票(复印件)、区发改局所确认的引资项目类型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区商务局领取和填写《张家界市永定区招商引资单位奖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每年度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3、招商引资服务奖的申报程序与招商引资单位奖相同。

  第六条 奖金来源和奖励兑现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和招商引资单位奖、服务奖奖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款到区商务局,中介人直接从区商务局领取或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要会议上公开兑现。招商引资单位奖及服务奖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凭区政府的决定直接拨款到受奖单位。受奖单位可依据招商引资贡献的大小对个人给予不超过奖金总额40%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前,与区政府签订了有关协议或区政府会议纪要已明确奖励政策,按原协议、政策执行,直至有效期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志刚

 

 

 

来源:永定新闻网

编辑:郑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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